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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32號
債 權 人 蔡村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昭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已通知債務人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以釋明通知債務人之情形)。
二、債務人吳昭東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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