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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代 理 人 林意惠
債 務 人 家家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朝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零貳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計息起算日 (民 國) 計息止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64,278元 113年3月1日 清償日 7.8% 自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116,010元 113年2月29日 清償日 7.8% 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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