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160號
債 權 人 楊何玉
蔡秋菊
林永盛
李史麗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債權人林永盛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亦是3,100,000元?(聲請狀聲明事項請求3,100,000元,惟所提出之契約明細,總繳金額為3,000,000元,兩者不一致)。
二、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表及其負責人陳秋白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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