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21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武姿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違約金請求之起、訖日及計算方式(原聲請狀聲明意旨漏載違約金請求之訖日,且聲明意旨亦不明確)
二、債務人武姿辰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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