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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楊詠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玲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蘇玲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本票原本一紙(票號:00000000)。
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釋明具體提示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算日」,且應等於或晚於發票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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