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票,81,202401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臺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或提供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