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聲,30,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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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林文昭

高雄市○○區○○○路000號14樓之5,A103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漢神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有限公司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新臺幣1,0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第3項:
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
四、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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