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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江支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8,4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0日
書記官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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