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執事聲,1,202401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蔡洪梅

洪義雄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定執行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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