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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陳慶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小字第6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337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又上訴人上訴時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3年度救字第1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饒佩妮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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