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5號
上訴人吳文吉
吳宜樺
吳素秋
吳清源
吳清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楊志凱律師
蔡尚琪律師
謝承霖律師
被上訴人陸俊宏
余玉美即聖閔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上訴人具狀表示其於言詞辯論期日因就醫而請假,並提出醫院資料為證,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文嵐
法官蕭承信
法官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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