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聲,2,2024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 請 人 陳冠涵 送達址:臺南市○區○○路0號之第719 號信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恒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111年度簡上字第22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交付本院111年度橋簡字第89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1年8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此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橋簡字第8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錄音光碟,並主張係為比對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婁國恆於該次庭期之錄音及卷內現場錄音光碟之聲音是否相符。

經核聲請人係上開事件之原告,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許家菱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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