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補,264,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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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謝明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郭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0,492元【計算式:1,290,000+100,492=1,390,49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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