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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程凌天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張哲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豪明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9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9,64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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