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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5號
再審聲請人郭維明
上列當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7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再審聲請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3項定有明文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呂明龍
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3日
書記官蔣禪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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