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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號
原 告 戴心鈺
被 告 賴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小額程序審理。
理 由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明定。
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賠償80萬元,嗣減縮為10萬元,應屬上開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行小額訴訟程序,並由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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