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除,33,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張復寧

代 理 人 林麗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共2張(下稱系爭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24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112年9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0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聲請,於112年9月25日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同112年度司催字第24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7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78-NX-0000000-0 股票 1 5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