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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陳宗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2紙(下合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2年11月23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網站於同年月29日公告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等情,有上開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9至23頁),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90號卷宗核閱無訛。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7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燁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SD-0000000-0 股票 1 1000 2 燁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SX-0000000-0 股票 1 29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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