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勞簡,25,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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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25號
原      告  何雅姿 
被      告  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鴻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於113年7月1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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