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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林宜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煌程即立得潔商行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一項後段請求相對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聲請人,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免徵聲請費;
調解聲明第一項前求請求,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072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是本件應徵聲請費1,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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