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25號
原 告 榮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庄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喬恩間請求返還溢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