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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5號
原 告 房益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吾發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勞健保費用新臺幣(下同)16,135元、勞工退休金7,975元、薪資186,387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0,497元(計算式:16,135元+7,975元+186,387元=210,4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惟其中請求勞工退休金7,975元、薪資186,387元,合計194,362元、應徵裁判費2,10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4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0元(計算式:2,320元-1,400元=9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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