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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8號
原 告 洪雋富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謝孟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工資新臺幣(下同)95,889元、資遣費428,820元及精神慰撫金200,000元,共計新臺幣(下同)724,709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24,7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惟其中工資95,889元、資遣費428,820元部分,合計524,709元,第一審裁判費為5,730元,應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3,820元【計算式:5,730元×2/3=3,82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10元【計算式:7,930元-3,820元=4,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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