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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93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李浩維
債 務 人 陳霜林
楊千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零肆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表:編號本金 (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435,023元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2.295%11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105,448元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2.295%11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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