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10515,2024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15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債  務  人  林銘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