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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3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張景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表:編號本 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民國)利息截止日(民國)利息計算方式(年利率)00111,310元113年7月17日清償日13.5%00222,383元113年7月17日清償日14.5%0031,000元113年7月17日清償日14.63%004105,070元113年7月17日清償日1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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