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10702,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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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0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妌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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