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19,202401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穆冠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穆冠宇之最新戶籍謄本,查悉債務人穆冠宇戶籍地址為新竹縣竹北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