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5號
債 權 人 林冠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月琴、曾月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曾月琴、曾月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債務人曾月華為本票背書人,則是否請求債務人曾月琴、曾月華連帶給付?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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