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323,202401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橋頭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陸秀蓮
代 理 人 戴紀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富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之帳務明細。

二、債務人柯富盛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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