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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8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梓官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余保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鳳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二筆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之相關釋明文件(據臺端提出之借據,二筆借款約定借款期間分別屆期至121年1月9日止、121年1月4日止,觀其借據內容,無加速條款之約定,請提出本件二筆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之相關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陳報本件二筆借款債務未視為全部到期下,至本件聲請時即113年3月27日,債務人尚積欠之二筆借款金額分別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
二、債務人曾鳳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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