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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030號
債 權 人 丁淑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686,500元之計算明細及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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