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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素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素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附件初判表所示,陳伯鈞有部分肇責原因,請確認本件有無肇責比例問題?若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變更請求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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