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590,202401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0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陳品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萬玖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貳仟貳佰元之違約金,㈡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貳仟貳佰元之違約金,㈢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貳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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