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698,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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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98號

債 權 人 偉峰商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炳豪即鍋呆子鍋燒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炳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陳炳豪即鍋呆子鍋燒麵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經查,統一編號00000000為陳友為即鈞友企業行,請確認本件債權人為「偉峰商行」或「陳友為即鈞友企業行」,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四、請提出除Line對話紀錄外(對話紀錄上稱謂無法釋明為債務人與債權人間),如「存證信函、訂貨單及簽收單」或其他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7,440元之依據、債權已屆清償期之相關釋明文件。

五、請求自113年1月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若無,請變更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六、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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