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139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書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洪書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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