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8165,2024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65號

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王植熙


債務人彭順輝

彭陳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8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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