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8673,2024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73號

債 權 人 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貞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思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胡思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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