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44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志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蕭志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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