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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3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濮志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陸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計息起算日 (民 國) 計息止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32,176元 112年9月23日 清償日 14.99% 無 2 265,917元 113年1月22日 清償日 13.68% 自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3 283,406元 113年2月16日 清償日 8.68% 自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4 157,141元 113年2月10日 清償日 15.68% 自11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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