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9068,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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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6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洪書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陸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洪書駿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㈠本金債權:新臺幣295,548元整。

㈡依本契約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12.49%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16%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

⑴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135元整。

⑵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3年3月26日起,以本金新臺幣295,548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2.4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㈢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㈣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

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0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95548元 洪書駿 113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2.4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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