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9219,202407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1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賴志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參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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