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9279,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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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劉漢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劉漢明前於民國92年4月1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8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

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112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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