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9352,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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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35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務  人  廖素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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