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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51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榮上
債 務 人 高昭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收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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