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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王貴香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證券權利人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臺端提出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股東為王呂桂,非聲請人)
二、呈上,若臺端為王呂桂之繼承人,請提出下列事項:1.被繼承人王呂桂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若被繼承人王呂桂於民國103年6月1日之後死亡,請至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其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若被繼承人王呂桂於103年6月1日前死亡,請先向被繼承人王呂桂死亡時戶籍所在地法院聲請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並將法院函覆結果陳報本院。
3.請提出全體繼承人經協議分割由聲請人王貴香一人繼承所聲請遺失股票之股份分配協議書,及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股份分配協議書須由全體繼承人簽名蓋章,及所蓋印文需與印鑑證明印文相符,以釋明各繼承人股份分配之協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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