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催,125,20240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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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楊陳彩琴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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