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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賴富源即賴秋麟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賴秋麟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請至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其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經協議分割由聲請人一人繼承所聲請遺失股票之股份分配協議書,及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股份分配協議書須由全體繼承人簽名蓋章,及所蓋印文需與印鑑證明印文相符,以釋明各繼承人股份分配之協議,又依附件遺產分配協議書中所示,分配與臺端之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分別有551股、1259股,惟本件請求公示催告之股份為579股,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公示催告知股份是否已列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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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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