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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8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蘇英豪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向勞工保險局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俾便對債務人予以執行。
嗣經本院查得債務人現於第三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任職中,因第三人登記地址為高雄市三民區,非屬本院轄區,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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