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637號
債 權 人 謝字軒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5樓
債 務 人 謝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帳戶、農會帳戶、集保帳戶、人壽保險契約,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
另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所有坐落南投縣竹山鎮之土地,該具體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南投縣,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第一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